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