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港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转让、出借或者出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由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