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监督制度,依法对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