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拦沙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