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对码头前沿、港池及港池与公用航道的连接段进行疏浚,保持足够水深,确保靠泊、离泊安全,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水深测量,及时将测量结果报告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