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港口经营人应当保持港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