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一)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三)港区内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四)港口拖轮经营;(五)其他依法需要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