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遗留物。施工过程中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