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采伐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者承包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