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水土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生产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展水土保持技术推广、培训,向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及水土保持知识的宣传。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水土保持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