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并依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