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