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