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依法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一)截水、排水、拦挡、覆盖等;

(二)将产生的泥浆存放于专门的消纳场所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含沙水流采取沉沙等措施后排放;

(四)对开挖、堆填后形成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等;

(五)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