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流域综合治理,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生态修复、河道整治等工作,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治理,提高流域蓄水保土能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