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统筹整合水土保持、农田水利、土地开发整理、农业开发和森林保护等涉及水土保持的各项资金,对崩岗、岩溶区、坡地侵蚀集中区域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进行治理,并明确治理任务和期限。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的水土流失治理予以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