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水土保持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充分研究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