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域水土保持状况和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岩溶区、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