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户外广告或者牌匾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