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并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给设置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