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决算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同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报告批复的汇总分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