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于当年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或者整改情况报告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接受询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