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和下达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及时报告批复和下达的汇总分析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