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园区等)、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