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在审查本级预算草案时,对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二)部门所有收支是否编入预算,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
(三)项目支出预算是否突出重点、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具体,预算安排是否细化到具体项目;
(四)预算管理是否规范,结余结转规模是否适当,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实施预算的措施是否可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