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在实施旧城区改建、撤村并居和其他大规模城乡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文物调查,保护新发现的文物。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