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条已修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普查情况,会同国土资源、规划、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埋藏文物丰富的区域依法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