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信息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不得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