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通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进行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广播电视和通信主管部门是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