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从事建设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