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加强民生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信息化基础薄弱地区和特殊群体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支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