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