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类型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由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