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