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民举报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厅(局)设立受理公民举报的机构(以下简称举报机构)。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参照本条例受理公民举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