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民举报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阻止举报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本条例所称打击报复,是指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实施的侵害举报人、举报人亲属或假想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