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其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问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