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