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施行输精(卵)管结扎的奖励五十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奖励十元。干部、职工的奖励金由所在单位发给;农业人口、城镇居民的奖励金由所在乡(镇)用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