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生育一个孩子后,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百元;从办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
奖金和保健费,夫妇双方属干部、职工的,由夫妇双方单位各承担50%;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业人口或者城镇居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支付;临时工、合同工由使用单位支付到合同期满;双方是农业人口、城镇居民的,由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所在乡(镇)用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一方属我县的按上述规定承担50%。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