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