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对被审计单位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社会保障资金;(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挪用的社会保障资金;(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