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社会保障资金;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挪用的社会保障资金;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