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和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障资金有关的资料、电子数据的,审计机关有权采取复制、拍照等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账册、资料和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的资产。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