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和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