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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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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
第九条
已修改
制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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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