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经常务委员会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