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前,法制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会议作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