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