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论证等相关工作,了解起草工作的进展和动态,与起草单位及时沟通、交换意见。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